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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
2008-04-21

各處(室、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經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本辦法于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范選聘中介機構行為,維護出資人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合法資質,運用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專業(yè)服務的評估公司、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選聘中介機構工作,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按一定程序,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提供專業(yè)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國資委履行職責,需要選聘中介機構的行為。

    第五條  選聘中介機構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原則。

    第六條  省國資委成立選聘中介機構工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下設辦公室,負責選聘中介機構工作,對中介機構實行統(tǒng)一選聘,歸口使用。

    第七條  省國資委建立中介機構信息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省國資委選聘中介機構應當從信息庫中選擇。

第二章 選聘條件與方式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相關執(zhí)業(yè)資質;

    (二)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無不良執(zhí)業(yè)記錄;

    (三)上年度通過有關部門的年檢;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根據中介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確定的其他專項條件。

    第九條  凡符合條件,需要進入省國資委中介機構信息庫的中介機構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以下資料:

    (一)行業(yè)協(xié)會的推薦函及中介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復印件;

    (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上年度通過有關部門年檢的相關資料;

    (五)機構基本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內部管理情況、人員結構情況等;

    (六)省國資委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選聘中介機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直接委托;

    (五)抽簽。

    第十一條  單筆服務費用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因特殊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經評審委批準,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選聘;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1、中介服務項目由于其特殊性或專業(yè)性,只有有限范圍內的中介機構具備投標資格的;

    2、公開招標成本過高,與標的價值不相稱的;

    3、涉及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等需嚴格保密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1、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無法滿足候選中介機構數量要求的;

    2、不能詳細確定服務標準或具體要求的;

    3、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1、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可供選擇的;

    2、因發(fā)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fā)性的中介服務事項;

    3、屬于原中介服務事項的后續(xù)服務或與原中介服務有密切關聯(lián)的其他服務事項,在保證中介服務質量和監(jiān)管力度,且不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原則上由原機構繼續(xù)提供中介服務。

    (四)選聘方式已經批準的項目,連續(xù)兩次招標、談判失敗的,經評審委批準,可以調整選聘方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可以采取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采取競爭性談判、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候選機構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家,或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四條  單筆服務費用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中介服務事項,由評審委研究確定選聘方式。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十五條  需要中介服務的相關業(yè)務部門應向省國資委選聘中介機構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選聘辦公室)提交中介服務需求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中介服務事項、服務要求、服務費用參考價格等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并配合選聘辦公室做好選聘工作。

    選聘辦公室根據有關規(guī)定組織開展選聘工作,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選聘工作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應按招投標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評審委審核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第十七條  競爭性談判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聘辦公室組織相關業(yè)務部門(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談判小組,制定選聘工作方案、談判方案,通過抽簽從信息庫中選定候選中介機構或直接從信息庫中推選出候選中介機構,報評審委審定;

    (二)談判小組邀請談判對象進行談判;

    (三)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確定中標候選人;

    (四)評審委審核談判結果,確定中標人;

    (五)選聘辦公室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其他談判對象;

    (六)相關業(yè)務部門起草業(yè)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guī)處審定后,正式簽定業(yè)務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直接委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聘辦公室組織相關業(yè)務部門(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制定選聘工作方案,提出選聘對象,報評審委審定。

    (二)選聘辦公室組織相關業(yè)務部門(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邀請選聘對象就服務項目的范圍、標準、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進行商談;

    (三)評審委審定商談結果;

    (四)選聘辦公室向選聘對象發(fā)出委托通知書;

    (五)相關業(yè)務部門起草業(yè)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guī)處審定后,正式簽定業(yè)務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  抽簽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聘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制定抽簽方案,根據服務項目、內容、要求等設定服務價格和抽簽范圍,報評審委審定;

    (二)選聘辦公室發(fā)布有關信息,根據報名情況確定抽簽范圍并向抽簽對象發(fā)出抽簽通知;

    (三)選聘辦公室組織中介機構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抽簽;

    (四)選聘辦公室當場公布抽簽結果,中介機構簽名確認抽簽結果;

    (五)相關業(yè)務部門起草業(yè)務服務合同,送政策法規(guī)處審定后,正式簽訂業(yè)務服務合同。

第四章  服務費用的確定與支付

 

    第二十條  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選聘辦公室參照相關中介行業(yè)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折讓比例設定最高限價,報評審委審定。

    (二)選聘辦公室將確定的最高限價編入招標文件。

    (三)確定中標人的報價為中介服務價格。

    第二十一條  采取競爭性談判、直接委托或抽簽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按下列程序確定中介服務費用:

    (一)選聘辦公室參照相關中介行業(yè)的收費標準,按一定折讓比例確定談判的最高限價,報評審委審定;

    (二)選聘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按設定的最高限價,與中介機構進行談判,擬定中介服務價格;

    (三)評審委審定中介服務價格;

    (四)抽簽確定中介機構的,其服務價格按預先設定的價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由企業(yè)或省國資委承擔;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參與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在選聘工作中應遵守廉潔自律規(guī)定,自覺接受監(jiān)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 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違反規(guī)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與中介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通過不正當方式取得服務項目的,選聘辦公室應立即終止合同,重新組織選聘,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中介機構承擔;受聘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準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限入或禁止其在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yè)從事中介服務的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服務工作完成后,相關業(yè)務部門在征求企業(yè)意見后,應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作出評價,報選聘辦公室備案。選聘辦公室每年對受聘中介機構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選聘中介機構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選聘工作的投訴、舉報及申訴由省國資委監(jiān)察室受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